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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

2017-09-06
2017年09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1.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但已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诉荆门心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丽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法律

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

1.特许人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但已取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诉荆门心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丽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特许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虽未履行完毕但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返还保证金(押金)以及被特许人未使用的部分特许经营资源所对应的加盟金。

案号:(2016)鄂民终127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2016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张磊与吴书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特许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案号:(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河北法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又未向被特许人披露其核心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树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通过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予以确定,即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其又未向被特许人披露其自身经营状况、经营资源以及产品质量价格等核心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

案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65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4.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邝淇诉上海爱迪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因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268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5.企业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丁玲诉成都钟鲢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以其商标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其拥有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企业如果以未经注册的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其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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