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相反,民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却低得可怜。数据显示,2015年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仅占全年总额的19.07%。
也有数据表明,民营企业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吸纳了80%左右的社会就业。这些数据说明,多数的民企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民营企业也必须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事实上,我们鲜少看到因民营企业不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
除了收入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以外,民企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跟民企的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
2016年初以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逐月持续显著回落。今年上半年民间投资增速已由去年的10.1%下降到2.8%。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今年上半年,已经有政策明确,对于一些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降低缴纳比例、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