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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有效吗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1次举报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条款”有效吗


2012年10月8日,李新入职中智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


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李新仍在为公司提供劳动。


2015年11月1日李新离职,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故李新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新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合同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双方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故李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