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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水工人周日前往学校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9次举报

烧水工人周日前往学校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桐梓县荣兴高级中学

一审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查明

原告在第三人学校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于201435日签订锅炉工聘用协议,期限为两年。20143161730分,在桐绥线521公里加100米(沙岗村陈家湾中铁一局工地路口)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于同年626日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在前述交通事故中所受之伤为工伤。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被告答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当日是星期日,是原告的休息时间,原告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经过调查,被告于2014819日作出遵市人社工认字(2014704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决定认为原告的上班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学校锅炉四小时左右烧开后能保证一天的热水供应,且学校对原告实行包吃包住,安排有宿舍,原告所述2014316日下午530分到学校上班与事实不符;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并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第三人学校学生星期日晚上需上晚自习。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有权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经过调查认为原告的上班时间是每天上午6时,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是星期日,原告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经庭审查明,原告是第三人学校的锅炉工,主要工作是烧热水供学生使用,第三人学校在星期日晚上需上晚自习。被告未查清第三人学校在星期日晚上是否需要向学生提供热水,仅以交通事故发生在星期日就认定原告之伤不属于工伤,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819日作出的遵市人社工认字(2014704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撤销(2015)桐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遵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1404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上诉理由为:

一、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404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在星期日对学校学生不供应热水,也没有必要安排周文财加班,因此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文财的受伤不是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交通事故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


三、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因上诉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为一般代理,故代理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不是特别清楚,致使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没有查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4316日下午530分左右周文财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是去桐梓县荣兴高级中学上班的途中。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调查查明周文财平时上班时间是每天早上6点,学校锅炉四小时左右烧开后能保证一天的热水供应,且学校为周文财安排有宿舍,学校对周文财包吃包住,以周文财发生交通事故时到学校上班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周文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而本案中周文财发生交通事故是在星期日,且星期日上诉人桐梓县荣兴高级中学学生需要上晚自习,周文财作为该校的锅炉工,主要工作是烧热水供学生使用,当天学校是否需要使用热水未提供证证据予以证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819日作出的遵市人社工认字(2014704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