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中规定,包含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包含了由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虽然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件,但由于后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不用向该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