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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对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属仍获80万元的赔偿

2017-07-20
2017年07月2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死者对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属仍获80万元的赔偿 大城市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很多农村剩余的劳动者往城里跑,在外总免不了有时会发生死亡事故,有的死者家属会获得十几万的赔偿,有的获得三十多万元的

死者对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属仍获80万元的赔偿

  大城市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很多农村剩余的劳动者往城里跑,在外总免不了有时会发生死亡事故,有的死者家属会获得十几万的赔偿,有的获得三十多万元的赔偿,有的获得七十多万元的赔偿,各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尽相同。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死者对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属却获得了80万元的赔偿!究竟为什么会获得那么多的赔偿呢?

  来自河南的宋某在广东长期从事个体吊装作业,201667日上午,住在虎门的杨老板聘请了宋某的个体吊装队前往深圳吊运两台旧雕刻机,期间,也有其他老板买新机器,大家一齐合作进行吊装工作,当天下午17时许,宋某在四楼吊运平台使用自带叉车将旧雕刻机拉进吊装平台后,吊装平台突然慢慢往外下方侧倾斜,叉车连同旧雕刻机向外滑动,致使叉车和旧雕刻机一同撞向吊装平台的防护栏,并撞破防护栏一同坠落至一楼地面,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1125日,死者宋某的妻子分娩一女婴。宋某的户口类别为居民户口:201551日,河南省户籍制度改革,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类别,统称为居民户口。家属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民事赔偿136万元。20175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宋某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操作叉车搬运旧雕刻机进入未固定完成的吊装平台,且使用的吊装平台无防滑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酌定宋某负40%的责任,两公司和另外两自然人分别承担20%的责任,分别为269401.36元。共计808204.08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宋家属获得80万元的赔偿,主要是从两方面比较有利:第一是河南省201551日取消农业户口,全部变成了居民户口,即法律上所说的城镇户口,在深圳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是892666元,而农村户口是267208元。第二是宋某死亡后的4个月后,他的女儿才出生,抚养期限是18年,抚养费用为291232.8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图片请参看律师相册《死者对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属仍获8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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