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重庆小伙徐前凯为救一位横穿铁路的老人而被火车轧断了右腿,传递出满满的正能量。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为徐前凯申报“见义勇为”称号,铁路部门也承诺承担其所有医疗费用,让英雄“汗不白流”“泪不会流”。其实匡扶正义、鞭挞邪恶,扶危济困、舍己救人等见义勇为的壮举,是中华民族自古而来的传统美德,从先秦以来的历代法律中都能找到印证。尽管今天我们再次翻阅这些法律规定,有的在当下看来过于简单、朴素甚至还会有些不可思议,但它们所要表达与提倡的依旧是对伸张正义、关爱互助的褒扬。那么如果在古代见义勇为,会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西周的《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意思是说当盗取他人财物和杀人的行为,危及军人或乡邑百姓以及自家人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华法系专区)
唐朝进一步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宽泛的权利,以保护其人身安全。《唐律疏议》第二十八卷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意思是说,若遇到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即使与被害者没有亲属关系,也可以将其扭送至官府;如果其反抗和逃跑,见义勇为者可以对其格杀勿论
唐朝对见危不救行为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果邻人被抢劫或被杀却不救助,要施以杖刑。《唐律疏议》第二十八卷中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宋朝也沿袭了唐朝的做法,但相对来说更为周祥。《宋刑统》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中华法系专区)
清朝法律中也有类似的惩罚性规定。《大清律例》第二十四卷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元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法律中也有关于政府给予捕获盗贼者奖励的规定。如《元典章》第五十一卷规定:“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
如果见义勇为者生活在明朝,他不仅会得到财物奖励,甚至还可能会被封官。《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