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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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机制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5次举报

合伙人退出机制

创业早期确实不太容易找到牛人跟你一起,找到跟自己同量级的就不容易了。因此,如果公司发展的很快,2年就到A轮、B轮、C轮了,这时你就会发现,跟你一起创业的创始人跟不上公司发展了。

公司长大了,优秀的人开始进来了,新人和创始团队之间就会形成井水和河水的分界线,往往容易发生两拨人之间的斗争。这个时候就会有早期的创始人退出,如果是在股权成熟期之前退出,就一定要按照股权绑定的游戏规则来进行。

但这也会存在问题,如果离开的创始人在公司占的股权比较高,且公司后来做的比较大,就会造成全体创业者为这个不在位的合伙人打工的局面。所以,如果你要做根本的股权调整,就要把他的股权适当的收回一部分,调整到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构上。

如果你想处置的便利,一开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并且合伙人的股权成熟机制越长越好,这样也有利于团队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或创始股东要退出的话,公司股东或其他合伙人有权以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收回股权,未成熟的肯定要收回,已经成熟的也要看怎么处置。


处置原则:

如果遇到价值观不一致,奋斗方向不同,性格或利益上有冲突,就会有人离开。而创始合伙人不管谁离开,要对历史贡献有一个认可,但认可的方法是不一致的。这个需要事先说好,否则没法谈,尤其是当团队发生矛盾后,在中国非常绅士的离开是很少见的。

因此,合伙人之间最好签订一个《合伙人创业协议》(和投资协议,股权融资协议不同),以此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有人离开时,就按照事先约好的制度办,这样大家都没有意见。但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创业团队都没有合伙人创业协议。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