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纽约企业女员工性别歧视被判获赔2.7亿元”的新闻轰动朋友圈。该名女性员工被公司认定在此前的工作中“过于情绪化”、“太敏感”、“苛刻”以及“恃强凌弱”,她本人则声称这些指控属于双重标准,男性在职场中有相似的行为就不会对自身造成影响。纽约市仲裁员认定公司辞退行为涉嫌歧视,裁决她应获得4000万美元(约合2.7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虽然本案背后的隐情尚不得而知(这名女性据称是公司创始人的密友以及整个公司中薪酬最高的主管人员),虽然美国的反歧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本土特色,但如与时下我国的女性就业现状相比,却不禁令人咂舌。“全面两孩”放开后,尽管部分地方出台或修改了当地的女职工保护规定,但隐性的就业歧视有增无减。招聘中就要“警惕”的“重磅炸弹”从适龄未婚女性扩大到已婚但仅生育一孩的女性,“是否结婚”以及“是否有生育打算”成为面试必答题,而即便对于已婚且生育两孩的女性,也会被贴上“无精力专心工作”的标签。应届生的逆向选择也开始加剧,学历高的女性反而因年龄成为了竞争的劣势方。
企业的考虑大多基于简单的成本收益计算——长时间的工作中断、持续的工资发放、工作的重新安排以及恢复工作的帮助,有谁愿意花钱养一个不干活的员工?因此有人云, 我们对女职工的保护太过了,正是因为保护过度,造成她们就业与工作中的歧视。看似逻辑清楚直接,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