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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

2017-07-04
2017年07月0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的规定

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除斥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不是除斥期间,申请时限依法可以延长,但应当有正当理由。《规定》第7条将延长的正当理由明确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不当致使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等情形。

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不可抗力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将耽误期限予以扣除,否则对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公平。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二是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实践中,以下情形属于这一问题:1.有不少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意识不强,一些用人单位有意欺骗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虽也给予受伤职工必要的治疗和支付一定的待遇,一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就撒手不管。2.用人单位借故与职工协商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一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就不再协商。3.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协商过程中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但一直拖延申请,导致职工超过申请期限的。这些情形一般出现在未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因此,在理解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上,要考虑到职工实际所处的弱势地位,对其申请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因属于用人单位原因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依法应当予以扣除。

三是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工伤申请人已申请工伤认定却无从查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是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被耽误的时间应当扣除。

四是因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期间,是否属于申请期限的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申请人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在提起仲裁、民事诉讼的期间,并不影响其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其申请后,会要求其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可以以正在仲裁或诉讼的理由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另外,有人进一步认为,不应将其视为申请期限的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理由为:工伤补偿一定要及时,补偿及时到位,可以使职工得到更多的生存、康复的机会,可以避免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如果认可中断事由,这实际上就大大推迟了职工得到工伤补偿的时间。况且,工伤认定部门同样具备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能力,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争议,没有必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综上,不应将其视为申请期限的中断或者中止事由。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属于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因为工伤认定是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也就不可能认定工伤了。双方当事人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时间应当依法予以中断或者扣除,否则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在申请工伤时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我们认为,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中独自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是最为理想的,也可以大大缩短职工得到工伤补偿的时间。不过,由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工伤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由此耽误的期限依法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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