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相信!微信/短信也能申请离职?
胡某是A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以微信形式向领导提出离职。但公司以其未提交书面辞职信、微信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胡某认为微信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公司应依法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公司和胡某的矛盾点在于:微信信息可否作为离职申请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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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7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微信信息是数据电文的一种,是可以用做辞职申请的。
同时,微信信息还满足以下特点: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在这个案例中,微信由胡某发出,微信中包含了胡某的手机号、微信号、发送时间和具体内容,是可以明确有胡某的身份和事件内容的。
此外,并且微信内容发出之后,为只读模式,不可修改,所以胡某微信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效,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
同理,员工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提交辞职申请,是有效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