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到公司上班,支付工资,天经地义;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付出辛勤劳动,领取工资,理所应当。然而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此,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本文浅析日常生活中较典型的三个案例,望能给劳动者讨薪维权提供帮助。
【案例一】林女士在一小型游乐场做服务员,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但从今年5月份起,公司已经两个月没发工资了。老板说因财务经理去外地出差,要等月底才能回来,等财务经理一回来,就给林女士发工资。林女士上有老、下有小,处处都得用钱,公司拖这么长时间不发工资,不知该怎么办?
【解析】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策】林女士可先与老板协商,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督促其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拖欠工资的归属时间、金额以及预计发放时间,争取让老板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如果老板不愿出具书面材料,也可作适当电话录音,录音要完整、清晰。届时如果老板依然拖欠工资,林小姐便可拿书面材料或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到相关部门进行有法有据的维权了。
【案例二】李先生在一家餐馆做帮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月。李先生做了23天,感觉不能适应,便想辞职,餐馆老板告知其因辞职得提前30天。但李先生等不了30天,未办理离职手续便一走了之。餐馆以李先生连续旷工10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李先生向餐馆要这23天的工资,但老板说因李先生连续旷工10天,而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李先生不仅没有工资,还欠餐馆钱。李先生想问这样合法吗?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费用。
【对策】李先生在餐馆工作了23天,提供了正常劳动,餐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至于李先生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一走了之,餐馆应从李先生“旷工”之日起,不再计薪,而不能“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但是如果餐馆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确实给餐馆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李先生赔偿相应损失。故餐馆应当依法计算李先生23天工资,扣减有证据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剩余的工资仍应发放给李先生。
【案例三】陈先生与其他工友等10人在一家服装厂上班,公司订单很多,老板很赚钱。但老板却一直拖欠工资,口头上答应陈先生什么时候一定会发,但到时又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到今年6月份为止,已经拖欠陈先生等10人将近4万元的工资,陈先生及工友想尽早拿到工资。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则。
【对策】针对陈先生所在公司老板的这种一推拖延的情形,陈先生及工友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老板届时仍不支付工资,就符合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起诉到法院,公司老板可能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