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网络上热传两份文件↓↓↓
一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在5月31号签发的,其中规定: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
而另一份是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 在本月7号签发的,其中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而就在江苏省高院这份文件发布一周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针对性地发布《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面回应了这一议题。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同时,取得者需在取得不动产证书满3年后方可办理转让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这份内容上截然相反通知可以说是完全否决了江苏省高院文件的要求。有趣的是,笔者看到,作为江苏省高院的下级,南京市中院赫然在收件单位之列,南京市房管局对江苏省高院这一文件“正面硬怼”的意味不言自明。而就在江苏省高院这份文件发布一周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针对性地发布《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操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面回应了这一议题。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同时,取得者需在取得不动产证书满3年后方可办理转让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这份内容上截然相反通知可以说是完全否决了江苏省高院文件的要求。有趣的是,笔者看到,作为江苏省高院的下级,南京市中院赫然在收件单位之列,南京市房管局对江苏省高院这一文件“正面硬怼”的意味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