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裁审机构存在操作口径:非全日制用工年休假、家属劳保等福利待遇,按双方约定。
但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上海劳动部门调解仲裁管理处在2010年在内部颁发了《上海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上述问题:
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