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新员工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但签署了《保证书》,公司与这样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江三角 ·北京 钟新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即便员工签署了附件《保证书》,但是该保证书不能成为贵司对外(该员工的用人单位)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当然,贵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约定有权要求员工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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