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说,这不是废话嘛,当然不可以啦!那么多法律规定在哪里摆着呢。
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来看,“三期”女员工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国家对“三期”女员工给予的特殊保护。
但“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虽然不能以三期为由辞退女员工,但如果女员工在三期内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将其辞退。
《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工资制度等理由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