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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 │单位不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法院判处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2017-06-02
2017年06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新方法│单位不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法院判处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推荐理由:一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各地司法实务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案例受理范围,劳动者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处理。但在本案中,劳动者以被告

新方法 │单位不为员工缴存公积金,法院判处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推荐理由:

一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各地司法实务普遍认为住房公积金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案例受理范围,劳动者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处理。但在本案中,劳动者以被告存在按照职位级别决定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的权益因该制度的实施受到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提出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两级法院的支持,开创了涉公积金争议解决的新思路。



▲案情摘要

原告花玲于2012年12月10日进入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作,后于2016年6月1日原告方以被告存在按照职位级别决定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的权益因该制度的实施受到损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6月23日因被告方未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宜达成调解,被告方同意为原告补缴住房公积金。

争议焦点

单位是否存在按照职位级别决定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章制度,且劳动者的权益因该制度的实施受到损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公司在原告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与原告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用,故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参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时间年限及工资水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087.3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用,故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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