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痛经假”相关规定 |
北京 |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
上海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
广东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
天津 |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0修正)》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
安徽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
江苏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
山西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
浙江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
湖北 |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
福建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订) 》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
山东 |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
河北 |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