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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我调岗,我该怎么说“不”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2次举报

老板要我调岗,我该怎么说“不”

今天所讲的调岗,从广义上包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

【常见的违法情形】

(1)无正当理由强行单方进行调岗调薪;

(2)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调岗调薪;

(3)未按双方约定程序进行“调岗调薪”;

(4)岗位调整虽然合法但是缺乏合理性甚至完全不合理。

【法律风险提示】

(1)无正当理由、证据不足及违反约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调岗调薪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以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调整行为虽合法但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员工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处理决定,并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按员工的工龄计发。

调岗的类型

(一)调“时间”

例如,“白班”变“夜班”,“三班倒”变“两班倒”。

(二)调“地点”

调“地点”,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广州”变“深圳”,“上海浦东”变“上海虹口”,“室内”变“室外”。

(三)调“工种”

例如,“行政助理”变“人事助理”,“市场经理”变“销售经理”。


关于调岗的相关规定或约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 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

(二) 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 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 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 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

关于调岗,许多用人单位也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调岗?(重点已标红)

(1)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如何操作?

协商一致的调岗怎样才算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述(2)(3)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但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实践经验传授如下: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多数地区基本上都认可在具备合理性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 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2)对劳动者的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的变更;(3)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之体能及技术可胜任;(4)调动地点过远时,公司能提供相应的便利或补助。

对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中企业应当保留相关的考核材料:1)明确、合理的考核周期;2)具体的考核内容、项目;3)合理量化的考核指标。


(员工福利篇)不想挨刀的,认真看下去

除非你是处于非常特殊的岗位,例如,人事经理、法务、特殊技术人员,否则,你都可能面临被调岗的风险。

(一)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工作地点、岗位、时间,这几项内容越具体越好。有些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佛山”,或将岗位约定成“管理类人员”,这样的约定都是非常模糊的。(“如果合同规定不确定,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另外,在阅读规章制度时也需要留意关于调岗的规定(留个心眼)。

 

(二)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认真脸

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以免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调岗。

(三)注意保留证据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的恶意调岗等违法调岗,需要在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或快递。

像“不适合该岗位可以调走”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主管是有这个权力,但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法律上有个说法叫“谁主张谁举证”,主管认为我不行,那拿出实际证据来啊,不能口头说了算。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