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分段计算,那就必须了解新旧法的计算规则有何不同。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
(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
(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7)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8)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9)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二、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增)
(1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终止的(新增)
(1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2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2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23)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6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