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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2017-04-25
2017年04月2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条分析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此处所指的因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应包括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只能享有一次。相应的《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则指可以延长停工留

法条分析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此处所指的因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应包括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只能享有一次。相应的《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则指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否则员工旧伤不断复发,用人单位需要一直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负担过高。

对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研究了北京市的相关案例,经分析,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北京市法院普遍认为用人单位需要重新为其指定停工留薪期。

具体可见刘旭阳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该案中刘旭阳2011年发生工伤,曾享受3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2014年因旧伤复发,但公交客四分公司仅支付其病假工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在刘万清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等劳动争议案[3]中,刘万清于1999年3月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10级,2011年5月工伤复发进行治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能北京电力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四)小结

从上文全国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延长和重新起算都有一定的波动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告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可能会导致员工无法判断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起止时间。

北京市法院判决分析


截止2017年4月13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停工留薪期”和“书面通知”为关键字,检索“北京市”案由为“劳动争议”的案件,得到56个判决结果。

逐一阅读后,经合并不同审级案件,去掉无关案例,挑选其中具有代表性的10个案例。所选案例中“单位未告知”的原因,包括“单位因不认可职工工伤未告知”和“单位认可职工工伤但未告知”两种情况,所涉及争议主要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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