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若有意留用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就应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用意有两方面:其一,避免员工久拖不续签导致的“双倍工资”风险,其二,员工在期限届满前仍旧不续签,公司在劳动合同届满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若在第一次合同届满后,公司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书面续签,建议与员工谈话沟通(记录),并向员工出具“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告知员工不书面续签的后果,贵司履行完上述程序,员工依旧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以个人名义在外开公司,代理业务”的情况,公司需考虑员工是否是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上述行为?员工在公司的具体职位,仅是单纯的投资人?还是具有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工对外代理的业务是否与贵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贵公司调查清楚上述情况后,可依据贵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若有)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