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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017-04-19
2017年04月1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凭什么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小a是某公司的试用期员工,突然有一天人事经理和小a说,经过公司的考察,发现小a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与小a解除劳动合同。小a顿时炸了:“你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你有告诉过我吗?你凭什么说我不符合录

凭什么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a是某公司的试用期员工,突然有一天人事经理和小a说,经过公司的考察,发现小a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与小a解除劳动合同。小a顿时炸了:“你的录用条件是什么?你有告诉过我吗?你凭什么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什么证明吗?”是呀,你凭啥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用人单位经常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理由,随意地解雇试用期员工。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都滥用了。要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也是有条件的,首先,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要合法、公平并且有实操性,其二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证明员工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让员工信服。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劳动法小宝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下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如何制定、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实操中应当的注意事项等问题。


什么是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对其生效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正式聘用应聘者的唯一条件。


请注意,录用条件不等于招聘条件。招聘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招收员工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招聘一结束即失去意义。大部分用人单位仅制定了招聘条件而没有制定录用条件,或误认为招聘条件就是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以以不符合招聘条件为由辞退,是违法的。


录用条件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最终正式录用聘者的唯一标准,即使已签定了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仍然有权将其辞退。但是请注意,录用条件必须是合法、明确、有实操性,而且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才是有效的,否则仍然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如何制定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从内容来划分,包括入职条件、工作表现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


入职条件可分为资质条件、入职手续条件、身体健康条件等。

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验、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

入职手续条件是办理入职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符合以下内容,一般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入职手续条件:

1 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 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3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 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证明的;

5 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6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7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身体健康条件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工作表现条件是指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及表现,可细分为工作能力条件和工作表现条件。

工作能力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设定并进行考核。

工作表现考察内容是指劳动者入职后的日常表现,包括出勤情况、接人待物情况、与团队成员相处及融合情况等。


职业道德条件,一般可以从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存在谎报业绩、欺上瞒下、挑拨是非、贪图小利甚至小偷小摸等行为作为设定条件,以考察员工的人品。


加料

操作指引


1、注意录用条件的设置必须和所要求的工作岗位、技能要求相一致,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不得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某些岗位的做出相应的限制;


2 对于普通员工,可以制定一般性的录用条件,着重于入职手续、遵章守纪和本职工作的完成等内容;对于有业绩考核要求的员工,可以增加业绩考核的标准;对于部门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员工,可以增加部门团队建设和部门业绩等作为录用条件。


3  制定录用条件时,应当避免使用 “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词义模糊的语言,尽量使用明确、量化的数字或指标。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规定参考标准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 从操作层面上,勤奋工作、守法守纪等主观态度因素不太容易进行评价, 建议可采用逆向思维,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比如伪造个人身份信息、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提供入职资料、考核分数低于60分等等,便于评判和操作。


总的来说,只有具备“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员工签收”这三点的录用条件,才能作为有效的前提和标准在企业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进行解聘时引用。


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须存在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员工所承担的具体岗位事先有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为员工所知悉,操作上可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比如,企业可以把录用条件写在制度里,让新员工学习,并签字确认。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和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载体资料,来证明员工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操作上可以每月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并且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3、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并签收,然后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和事实书面送达员工并签收。特别注意准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填写成试用期不胜任工作。

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除。


只有在上述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并非可以随时无条件的解除试用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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