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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员工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侵害员工名誉权吗

2017-04-16
2017年04月1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3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布员工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侵害员工名誉权吗基本案情赵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经公司财务审核时发现:2016年10月7日,赵某挪用公司款项1次,数额3000余元,但已于公司财务审核前半月左右返还公司;2016年8-11月,赵

公布员工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侵害员工名誉权吗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经公司财务审核时发现:2016年10月7日,赵某挪用公司款项1次,数额3000余元,但已于公司财务审核前半月左右返还公司;2016年8-11月,赵某虚假报销共计5次,每次数额均不大,最多的一次计500余元;除上述情形外,赵某还存在其它违反公司财会规章的行为,如未将业务款及时入账等等……就赵某挪用公司款项和虚假报销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未达到立案标准而未予立案。2016年12月中旬公司与赵某谈话,在事实面前,赵某认可公司的调查结果,后公司于2016年12月下旬以赵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按公司《关于员工违纪处理的公告规定》在公司内网公布了赵某的违纪事实和公司处理结果。赵某虽然认可公司的处理决定,但认为公司擅自公布其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系侵害其名誉权……


案件分析


针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的行为,比如旷工、在办公场所酗酒或打架斗殴、偷盗公司财产、对女同事实施性骚扰等违纪违规行为,企业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设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此外,基于警示、告诫、以儆效尤等管理目的,一些企业往往会对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告,比如在办公场所张贴处理决定、会议通报、企业内网公告等等。


本案中,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但是,公司是否可以公告赵某的违纪事实和处理结论、是否因此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呢?


名誉,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信誉、才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明确: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判断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则须考虑几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二是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等等; 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四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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