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该如何判断?是否有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双方并未就经济补偿做具体数额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违反了协议,企业按照约定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应如何支付?具体数额如何判断?
劳动者若擅自违反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地方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