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0月出生的王某兵于2009年5月应聘到市A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8年。2016年10月,A公司被B公司兼并。因办公场所整合到B公司,原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王某兵留守一个月后被B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兵对此不服,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反映的是工作岗位消失后,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A公司被B公司兼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使得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以致过去A公司与王某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兼并方B公司无论是继续留用还是辞退王某兵,都必须事先与之进行协商。协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能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B公司应按王某兵入职A公司以来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某兵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能达成协议,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兵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王某兵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B公司未经协商便辞退王某兵,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向王某兵支付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