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制度的存在意义
2008年至今,不少地方劳动仲裁机构都有过类似的经历:2008年案件“井喷”,2010年小量回落,目前进入比较平稳的高位运行状态。为应对形势,各地普遍加强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由于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调解组织贴近职工工作地,方式简便灵活,调解成了大量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广东每年有涉及30余万名职工、超过60%的劳动争议在基层得到调解解决。
由于目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运行保障力度不足,系统的专业化调解队伍尚未建成等原因,每年仍然有约10万件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涉及劳动者20余万人。各地仲裁机构通过不断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使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有约98%在60日内审结,审结后有80%以上争议不再进入诉讼,实现案结事了。10年来,广东省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累计为约200万名劳动者提供了仲裁服务,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经济补偿等待遇约340亿元。两百万名当事人背后是两百万个家庭,上百万个用人单位。调解仲裁程序让争议纠纷在法治化轨道内理性解决,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保障,让紧张劳动纠纷矛盾得以平抚消解,让公平正义得以捍卫,其社会影响十分深远。广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是全国的一个缩影。
实践证明当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的“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目标。劳动仲裁制度从1949年建立,期间被信访制度代替20年,1987年恢复至今30年,如果没有积极重要的社会意义,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今天的壮大发展。从广东的实践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整体实施效果较好,化解了大量争议,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仲裁与社会上的期待和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如何更加方便快捷的定纷止争,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实现调解仲裁制度效益最大化,还有不少改革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