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3月共办理劳动案件14件,其中调解成功1件、调解进行中3件、不能调解5件(公告案件3件、缺席案件2件)、向法院起诉1件,当事人不愿调解4件,故本人3月的调解率偏低。从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2016年厦门全市仲裁机构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立案受理6430件,调解案件2458件,调解率为38%。不要看这似乎不太高的38%,这背后凝聚了仲裁员、双方代理人的许多心血。现有些当事人或律师,似乎对案件调解有些抵触,认为调解是“和稀泥”、“市场买菜,讨价还价”,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调解让法官、仲裁员不用写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官、仲裁员们倒是轻松省事了,代价却是牺牲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事实真是如此吗?举一个本人作为兼职劳动仲裁员审理的案例。
在同一工厂上班的两名员工一起申请劳动仲裁,其中员工A要求:1.支付拖欠的工资21249.99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3542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875元;4.补缴2016年3月12日-2016年8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合计人民币56666.99元。员工B要求:1、支付拖欠的工资18471.15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79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628元;4.补缴2016年4月1日-2016年8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上合计人民币46178.15元。A、B两员工请求合计102845.14元。两员工提供的最有力证据是有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对账单》,里面记载了该两名员工近四个月来的出勤统计及拖欠工资的总额。员工有委托律师,公司未委托律师,由厂长出庭答辩,厂长的专业应是生产管理,参加庭审,没有任何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实属为难。庭审结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我沟通,说与两名员工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与公司是合作关系。我问他,那公司为何要对他们进行考勤?公司又为何向他们出具了《拖欠工资对账单》?经调解,劳动者希望公司尽快支付拖欠工资,故作出让步,只要求公司支付他们合计4.8万元,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但公司不同意,觉得只能给这两名员工合计3.5万元。本人苦口婆心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利弊,告知单单其签名确认的拖欠工资就有3.9万元之多,此请求不管按劳动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只凭《拖欠工资对账单》这3.9万余元就能得到支持。现在劳动者愿意让步,调解对公司非常有利。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说,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效益差,公司可通过一审二审拖延时间,到判决生效、强制执行时,公司可能已经注销或破产了,他们两个人便一分钱都拿不到……
本案两名劳动者的仲裁请求金额合计102845.14元,劳动者调解方案是公司支付合计4.8万元,公司调解方案是支付合计3.9万元,我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公司应支付两名员工合计101909元。该案调解失败,非常可惜,更加替用人单位感到可惜。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如不本着妥善解决的态度,而是从横、从侥幸、从不负责任出发,最后结下的必是苦果。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因为裁决、判决只是一种结案方式,对裁决、判决结果的不服,往往会导致双方起诉、上诉、申诉、信访等;而调解则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可以解开双方的思想疙瘩、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双方之间相互融通、合作。如果律师、法官、仲裁员不负责任,则其就是陪你走走过场,到时给你一份判决、裁决,而你的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你方是否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到最后一切后果还是得由你独自默默承受。
调解实属不易,请配合、尊重、爱惜身边积极组织案件双方调解的法官、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