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9日申请人之子张某驾驶被申请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与张某系母子关系。张某出生于1978年1月26日,其生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张某于2015年7月29日,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货车,为被申请人送货在途径二道白河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营者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诉讼,法院庭审后申请人撤诉,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起仲裁时,被申请人敦化市某纸业经销处为在营状态,其工作流程为业务员订货,经营者负责备货,司机去库房取货并按照订货单挨家送货,司机还负责收取货款,并在货物送完后回到经营场所和经营者进行钱款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布置和安排的,其工作时间也是根据被申请人需要而改变的,且送货司机需要对所送货物进行了解,并对所送货物的目的地熟知,否则难以把多家货物准确送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流程中并非临时性业务,其从事的劳动系被申请人处正常的岗位劳动。故申请人在死亡前与被申请人的用工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其送货车辆也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并受到被申请人的管理和安排。故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之子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已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