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接到一则询问。咨询者问:我在公司工作了十五年,现在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我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计90000元。因我与配偶闹离婚,配偶主张该笔补偿金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成立?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财产的取得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而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而取得的残疾赔偿金,因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专属性,应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显然不能同于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简单将其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是基于工作权利的丧失而产生,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同时,基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依据,我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对应的一方婚前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应当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实现,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的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收入期待利益丧失的一种补偿,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有失公允。
夫妻一方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摘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