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王某系某外资公司HR,已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标准工时制,月薪5000元,2015年5月因患肺炎就诊,医院开具了5月1日至15日的病假单,试问,王某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解析】计算病假工资需要确定四要素,即:计算基数、病假系数、当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
1、计算基数
一般认为,病假工资是企业给予员工因病休假期间的特殊福利待遇,不应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计发。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计算基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1)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
(2)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3)以上原则确定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未约定计算基数,应按王某月工资的70%,计:5000*70%=3500
2、病假系数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病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应在计算基数的基础上再打一个折扣,以公平对待不同连续工龄的员工。
连续病假六个月内(疾病休假工资) | 连续病假超六个月(疾病救济费) |
不满2年 | 2-4年 | 4-6年 | 6-8年 | 8年以上 | 不满1年 | 1-3年 | 3年以上 |
60% | 70% | 80% | 90% | 100% | 40% | 50% | 60% |
注:“不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如不满2年,不包含2年;2-4年,包含2年但不包含4年。
本案中,王某工龄为3年,病假系数为:70%。
3、当月计薪日
计薪日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之所以了解当月计薪日,目的是为了计算病假期间的日平均工资。经查询日历表可知,当月计薪日为:21天。
4、病假天数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王某请假日期5月1日-15日,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2、3、9、10日为休息日,故王某实际病假时间为:10天。
【答案】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基数*病假系数/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
故,王某病假10天的工资应为:5000元*70%*70%/21日*10日=1166.7元。
【相关法律】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