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应由单位的规章制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如单纯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已有的明确约定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很有可能被认定违法;
三、最低级的错误是—-单位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却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解除,很有可能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特别提示
案例
北京市多元电气(集团)公司与陈国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196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多元电气公司在仲裁期间同意支付陈国海2015年6月25日至7月25日的工资3500元,现又以陈国海在上述期间存在无故缺勤情况为由不同意支付该款项,但陈国海主张系领导不让其上班,并非无故缺勤,现多元电气公司仅就其主张提交了考勤打卡记录予以证实,并未提交向陈国海核实缺勤原因以及联系返岗事宜的相关证据,故多元电气公司关于陈国海存在无故缺勤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多元电气公司不同意支付陈国海2015年6月25日至7月25日的工资35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与陈国海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多元电气公司在仲裁和一审阶段的陈述自相矛盾,现多元电气公司向陈国海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原因为“违反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原审法院认定多元电气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多元电气公司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多元电气公司违法解除与陈国海的劳动关系,现又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主张不予支付陈国海培训费263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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