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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具不实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承担何种责任?

2017-02-25
2017年02月2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企业出具不实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承担何种责任?劳资纠纷一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同时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大多数人在社会中都会扮演劳动者的角色。不知大家在工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这样的忧虑:每天工作战战兢兢,生怕因

企业出具不实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承担何种责任?

劳资纠纷一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同时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大多数人在社会中都会扮演劳动者的角色。不知大家在工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这样的忧虑:每天工作战战兢兢,生怕因为一句话或是因为一件小事让单位怀恨在心,被违法辞退后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被记上不利的一笔,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

那么,当劳动者被违法辞退后,用人单位未如实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即退工单)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求职受阻的,劳动者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约定向劳动者如实出具退工单,若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的,没有履行这种合同义务,则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后向劳动者不实出具退工单的行为给劳动者的职业生涯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劳动者名誉受损、求职受阻,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如何选择,如何处理呢?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发生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及合同约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故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就行为人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对合同是否履行不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劳动者选择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比追究其侵权责任所负有的举证责任轻。

另外,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赔偿了。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损害赔偿通常依合同双方的约定,虽然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的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综上所述,劳动者应权衡利弊,根据自身的情况具体选择是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当然,无论劳动者选择适用哪一个,当其中一个请求得到支持后,另一个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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