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加班情况比较普遍,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工人出现拒绝公司加班安排的情况。请问公司可否将接受加班安排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标准之一对员工进行考核,并相应扣发绩效奖金?您好!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二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三是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法定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加班。
将不服从加班安排纳入绩效考核并扣发奖金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公司从正向激励的角度出发,对于在法定范围内的加班时数达到一定时数且产出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以此激励员工接受加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