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招聘文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只有在员工提供的虚假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公司对其能力的判断并且规章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曾经有过刑事或其他处罚记录、与原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可能存在影响反腐或其他合规要求的情况等。
而有一些信息即使员工未如实提供,亦不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婚育情况、家庭成员的情况、朋友的情况、员工所患有的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劳动关系、个人工作能力或合规要求无关的个人信息等。
贵司制作了这一系列文件旨在向员工收集尽可能全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了一部分与劳动关系、个人能力及合规无关的信息(仅从法律上而言),尽管贵司在表格中注明了“申请人承诺:本人所填以上内容真实。正式录用后若发现有欺诈、隐瞒行为的,接受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贵司需要根据该虚假信息的性质(是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对其个人能力的判断或直接触犯合规要求)以及贵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重新审查是否符合/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