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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 小心被变相降工资

2017-02-17
2017年02月1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9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续订劳动合同小心被变相降工资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在第二次合同届满前,公司曾暗示张小姐,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准备与张小姐

续订劳动合同 小心被变相降工资

          案例

      2014年12月31日,在第二次合同届满前,公司曾暗示张小姐,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准备与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29日, 公司通知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张小姐发现,劳动合同期限虽然为无固定期限, 但是工资标准却降低了1000元。张小姐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逼自己离开公司。但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类岗位的其他员工,何况法律并不禁止续订合同时工资标准有变化。

那么,续订劳动合同,单位能降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只要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具备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胜任工作而应被解雇的情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续订合同能否降低工资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


对于 “维持或提高”的情况: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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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有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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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续订的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就工资标准协商不一致, 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18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据此,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这一问题上,能协商按协商标准,不能协商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本案中,张小姐已经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在其提出续订合同时,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双方就续订合同的工资标准产生分歧时,首先要看该地产公司有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集体合同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张小姐的工资。

因此,如果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摆在张小姐面前的选择有两个:

是接受单位的工资标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不同意这一标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向张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大提醒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未续订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权利: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注: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满一年以后


温馨提示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以下出现两种情形的,需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两种情况分别指:

【Ⅰ】: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Ⅱ】:具备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一些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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