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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开除 VS 旅行疗养——请病假去旅行,朋友圈晒图显行踪

2017-02-16
2017年02月1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造假开除 VS 旅行疗养——请病假去旅行,朋友圈晒图显行踪  丁某系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员工。2013年4月,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

  造假开除 VS 旅行疗养——请病假去旅行,朋友圈晒图显行踪

  丁某系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员工。2013年4月,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到丁某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公司批准了丁某的病假。请假当天,丁某前往巴西,并在朋友圈发旅行照片。

  公司发现后,于2013年5月16日向丁某送达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理由为:员工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后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单位出具了丁某请假的邮件、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员工手册》、微信朋友圈照片作为证据,证明丁某的病假是虚假的。丁某承认自己确实在病假期间出国,但称出国并非游玩,而是因为国内雾霾严重,出国疗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员工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及病休两周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员工就诊情况属实。

  公司主张员工在休病假期间长途飞行前往巴西旅游,表明丁某所谓的病情并未达到需要全休的程度,属于公司的主观判断,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此无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丁某在休病假期间前往巴西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规章制度及法律上的约束。公司主张丁某前往巴西是旅游而非疗养,但旅游和疗养在概念的内涵和外沿上本身就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往往难以界定。

  如前所述,丁某是否全休病假两周仍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故法院最终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个颠覆业内既成法律观点的案例,裁判结果争议较大,不同观点认为,该判决仅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真,就推断病假为真,系法院审判重书证、轻常理的典型。根据常理可判断,员工不可能在一切出国手续都已准备好只差假期的情况下凑巧在出行前一天"颈椎问题严重需要休息两周"。判决对错先不予评说,统观诸多案例,笔者发现,大公司对员工请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行为几乎是零容忍,一经发现便予以开除处理。有的以规章制度里的"提供虚假信息"条款开除,有的以"旷工"条款开除,有的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诸如此类情形规定,索性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除。在此,笔者提醒各位HR,虽然员工行为欠妥,但开除有风险,实施需谨慎。

  从法律规定层面讲,《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中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该《通知》只禁止病休员工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并未禁止员工外出旅行。哪怕员工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员工也不能立即解除,还需给员工一次改正机会。从司法实践层面讲,司法机关对涉及员工解除案件,一向是从严把握,即要求解除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又要求法律和制度依据准确。因此,一旦公司有此类纠纷,在开除员工前,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并深入调查证据:

  1

  员工病假条来源及真假

  上述案例中,公司并未到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情况,也未对病假条真伪提出任何质疑,导致法院直接依据病假条认定了病假为真。故如果用人单位怀疑员工病假证明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凭借单位介绍信或聘请专业律师到员工就医医院核实。如核实病假条是医生根据病情主动出具还是应员工请求而出具的,出具病假条的医生是否有资格开具,病假条与就诊记录,挂号单、医疗费发票、就诊病名等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医院医生有开"人情病假单"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医院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2

  长途旅行是否有利疾病康复

  上述案例中,因为丁某所患疾病为颈椎病,单位主张其应在家卧床休息,不应出国,但丁某主张出国系疗养。从合理性上讲,相对于在家卧床休息,出国旅行有可能更适合颈椎病患者康复。因此,法院未采纳公司主张。

  3

  员工是否有欺诈故意

  上述案例中,虽然公司怀疑员工有欺诈故意,但在员工否认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如调查员工机票、酒店预订记录,出国手续办理时间、请假之前的工作状态等,便凭借主观推断员工有欺诈故意,最终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4

  规章制度的违纪条款规定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法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过于严苛(法院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认为员工去国外休病假并未违反相关制度),但从中可知,规章制度关于员工违纪的条款越细化越好。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上也做了严格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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