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7-02-13
2017年02月13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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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去年,林某从原单位辞职后应聘到厦门市某IT企业工作,通过面试后,林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其岗位为网页开发程序员
去年,林某从原单位辞职后应聘到厦门市某IT企业工作,通过面试后,林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其岗位为网页开发程序员。在林某入职后,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努力完成所交代的工作任务,但因工作经验不足,在某些程序开发过程中花费了较长的时间。公司领导认为:公司付给了林某较高的薪酬,但其效率过低,未能很好的为公司创造效益,便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试用期还未届满之际向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林某认为:自身已卖命工作很是委屈,但因对《劳动合同法》不熟悉,找不到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理由进行反驳。于是林某向市12351反映了这一情况。
对此,12351的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法律意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用人单位恢复了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该条款经常被某些用人单位误解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并不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欠缺以上任何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过12351工作人员的调解,用人单位恢复了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是一把双刃剑,若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上存在障碍,往往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理后果。利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便利性需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