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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伦理撞上劳动纪律——以员工丧假超期被解雇案为例

2017-02-11
2017年02月11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当社会伦理撞上劳动纪律——以员工丧假超期被解雇案为例李某于2010年5月24日进入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5年1月25日李某因父亲病故,向单位请假回家料理丧事。单位规章没有对员工丧假具体规定,只是要求“

  当社会伦理撞上劳动纪律——以员工丧假超期被解雇案为例李某于2010年5月24日进入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15年1月25日李某因父亲病故,向单位请假回家料理丧事。单位规章没有对员工丧假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请假超过三天的,需总经理批准”。李某老家在四川某县,三天假期显然不够,于是他当日多次打电话联系赵某,未得到回复。

  次日他通过手机短信请假:“赵总您好,因父亲病故,母重病,必须马上回家,望您谅解,请予请假,谢谢。能否接下电话。李某。”赵某未回应,李某只得先向车间主管请3天事假回家奔丧。因临近春节,加之母亲病危(癌症),李某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单位续假,但均未联系到赵某,也未获得单位正式答复。

  2015年3月5日李某返回单位。单位称,因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年度累计旷工20天以上”,已于2015年2月14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经李某争取,单位总经理赵某同意并为李某“补假”至2015年3月5日。但当日单位单方调动李某到另外一个工作岗位,被李某拒绝,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遂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

  庭审中,单位辩称李某连续旷工多日已被单位于2015年2月14日解雇。单位“补假”不是认同李某休假,而是作“重新录取”理解。

  [仲裁委驳回劳动者申请]

  仲裁委驳回了李某全部申请,理由是“当事人因父亲去世请假,期满后因母亲重病需要照顾,未能到单位履职,也未履行合法的请假手续,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应作出合理安排,单位以此为由解雇当事人并无不当。”

  [法院支持劳动者申请]

  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单位为李某“补假”后,不应再以其“旷工”解除合同,判定单位构成违法解雇。

  案件评析

  庭审中,单位强调当事人未能依据单位规定程序请假,但认为单位只批假3天,超出部分为旷工。但依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国企外地职工因丧假返乡的,还应当视职工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不是国企,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路途较远的客观情况,同样应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其道理是一样的。

  本案当事人除父亲病故外,年迈的母亲也病重在床,此时,当事人向单位申请延长假期是合情合理的,虽然单位领导未予回复,但是当事人因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应认为是“无故旷工”。单位关于当事人丧假后3天起处于“旷工”状态的说法,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事实上我国劳动者对于丧假的需求并不亚于年休假、法定假期等福利性休假,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和执法机关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把法律底限当成了内部管理的上限,作出了一些貌似合法但却有悖人伦的决定。

  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着手制定更为全面具体的丧假制度;同时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将之列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方式加以完善落实。劳动行政、仲裁及法院等机构也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丧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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