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未加机油导致车辆损坏,是否属于重大失职张某于2014年3月招聘到X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0日张某受公司行政部经理指示,开奥迪车去接人,张某发现机油灯报警,遂电话联系行政部经理汇报,行政部经理安排先加机油再出车。张某按公司行政部经理安排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客人,后未向行政部经理汇报和沟通,即应客人意思改变路线转去外地,当晚又赶回驻地。期间,张某未与行政部经理联系。8月13日,X公司继续派张某出车,张某才告知车辆出现问题,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去4s店检修,经检测发现机油尺探不到机油,发动机出现拉缸,维修费用预估15万元。事后公司向张某询问事情经过,张某写了一份材料,说出车前加了大概2升左右机油,在去外地的路上机油灯再次报警,受客人指示赶路,没有再添加机油。考虑到张某没有经济能力赔偿,X公司以张某“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该通知送达公司工会,张某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个月后,张某提起仲裁,认为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违法,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以此条解除较难操作。因为该条款不仅需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还会因为不同的仲裁员、法官对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行使自由裁量权,用人单位对庭审结果不容易判断和控制,增加了胜诉难度。本案中X公司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违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要适用“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首先要有标准,即员工的“职”是什么、什么情形是“严重失职”、达到什么标准才是“重大损害”?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张某工作岗位系驾驶员,并且驾驶员岗位管理办法中也规定:驾驶员在车辆出行前应检查车辆状态,包括机油是否正常,随时注意预警信号,及时处理,因本人失职导致车辆损坏驾驶员应负责赔偿公司损失,如给公司造成损失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失职,被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张某对该驾驶员管理办法提出质疑,该管理办法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告知,都需要单位进一步举证,才能确定是否以此管理办法认定张某具有“重大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情形。
(二)需证明车辆出现的重大损害后果和张某未加机油之间的因果关系。
X公司提供了张某的自述材料,张某承认在发现机油灯报警后确实没有及时添加机油,但他认为发动机只是轻微的损伤,并且4S店检修时告知他的原因是因为汽油燃烧不合格导致的,和他未添加机油没有关系。X公司提供4S店出具的诊断报告,证明车辆损坏与未添加机油有因果关系。张某认为4S店具有盈利性质,其出具的证明不能客观反映车辆损坏原因和维修费用。为此,X公司提出到专业鉴定结构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要追偿张某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之处。但是该鉴定机构较少,X公司联系了北京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费在3万元左右,而张某要求的赔偿金只有2万元。若鉴定程序一旦启动产生高额的鉴定费用,无论仲裁支持哪一方,张某与X公司势必将起诉到法院,都将增加诉讼成本。如果鉴定结果对张某不利,其有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本案经仲员裁耐心调解,张某考虑到诉讼风险表示只要公司不再追究其责任可以撤诉,X公司也考虑到劳动者经济能力同意放弃鉴定并不再追究任何责任,此案在春节前得以了结。
律师提醒
因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本案张某系专业的驾驶员,应该比一般人更明白缺机油还长途跑车对车辆会造成什么后果,但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没有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导致车辆出现严重受损后果,他应当属于失职。但对于什么情况才构成“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执业10几年,也只遇到2起用人单位以“重大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例,本案以撤诉结案,另一起因用人单位较慎重,以重大过错为由说服员工自己主动解除合同,未进入司法程序。检索裁判文书网上,用人单位以“重大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得不到仲裁和法院支持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用人单位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适用此理由单方解除。若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职情形,建议固定证据,尽可能让劳动者手写“情况说明”,把工作职责、失职情况、损害后果写清楚。建议用人单位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直接写入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更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