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世界上,社会生活的参与者,除了有血有肉、自出生以来就具有“人”之地位的凡人你我,还有许多团体。而大量的社会活动,甚至只能以团体的名义参与和组织。虽说最终都是由我们这些血肉之躯参加到活动中,但只是因为我们代表了这些团体。
团体可大可小,可以是三五个志趣相投之人组成、只知吟诗作画的小圈子,也可以是一个有着坚定理想和信念、成员千万的组织。
法律则会从中挑出部分团体,给予法律上“人”的地位,使之可以像有血有肉的我们一样参与社会的生活。法律的手段,就是让具备条件的这些团体脱离其创立者和成员,获得自己独立的生命,就像婴儿离开母体而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一样。于是,我们见到了法律创造的“各色人等”: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归根到底,他们都是法律的创造物,因此又被统称为“法人”。法律未规定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体非法人,称为“非法人团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应理解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独立组织是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织的区别:在企业法人中,完全依据法人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特别注意: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织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就不是独立法人。
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它与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财产以及国库的财产彼此分离。举例,甲乙丙三人各有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各拿出2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丁有限公司,则甲、乙、丙的各自出资归丁公司所有,三人作为出资人丧失出资的20万元财产所有权,以此为对价获得丁公司的股权。丁公司对三人共同出资的60万元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相较之下,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独立财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形成共有关系,而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财产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不分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一直属于投资人所有。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其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法人责任既非有限责任,也非无限责任,而是独立责任。按照法人理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1)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2)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3)母公司利用自己的决策,指使子公司向外借款,在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障碍,债权人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