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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平台下,劳动关系是认还是不认?

2017-01-26
2017年01月2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网约平台下,劳动关系是认还是不认?2016年,越来越多的网约案件,进入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滴滴、UBER打车司机要求按照劳动关系补偿或者赔偿的,有网络厨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一而足。但囿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尤其

网约平台下,劳动关系是认还是不认?

2016年,越来越多的网约案件,进入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滴滴、UBER打车司机要求按照劳动关系补偿或者赔偿的,有网络厨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一而足。但囿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尤其是人身的依附性和管理的隶属性,基本上都没有认定劳动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相信劳动关系也会呈现新特点,20多年过去了,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又提出了不要劳动关系泛化的问题,似乎为互联网+ 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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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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