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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2017-01-24
2017年01月2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20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刘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小学的体育教师。2015年10月30日,刘某经单位安排,代表学校参加合肥市第八届“体彩”杯县区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拉伤左腿,诊断为:左下肢肌肉拉伤。2015年12月31日,学校为刘某向经开区

【案情简介】

刘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小学的体育教师。2015年10月30日,刘某经单位安排,代表学校参加合肥市第八届“体彩”杯县区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拉伤左腿,诊断为:左下肢肌肉拉伤。

2015年12月31日,学校为刘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同事证言、参赛名单、比赛时间表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016年2月10日认定刘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员工代表单位参加比赛,目的是为单位争取荣誉,应当认为是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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