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广东省的内部仲裁规定,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要有员工造成损失的证据
第二,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在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都未能及时,建议是在员工不辞而别后规定的时间内(这里一般指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符合员工个人无故离职的条件之后)马上通过EMS(具有最大法律效力)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约定的时间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期间里,企业要承担非常巨大的风险。
第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暂行支付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若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例如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