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生前在某娱乐会所(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担任DJ(点歌)公主服务工作。2013年6月23日00时11分左右,梁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巡警大队认定梁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梁某的母亲李某认为,女儿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车祸的,理应由女儿所供职的娱乐会所负责申报工伤。但娱乐会所认为不存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没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某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梁某在娱乐会所担任DJ公主期间,其虽在会所门口迎宾,为包厢客人提供服务,并负责包厢的卫生清洁,但其不受会所的管理及指挥,其可自行决定是否至该会所提供服务,也可自行决定是否至其他会所提供服务,更可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无须遵守会所规定的作息时间,也无须遵守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持有的会所工作服并非由会所无偿提供,而是由其本人出资向会所购买,其持有的工牌也并非由会所向其发放,而是由DJ领班负责统一定制并发放,会所也未向其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最重要的是,会所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其全部收入均来源于进会所消费的包厢客人所支付的小费,而且数额不固定。综上,梁某与娱乐会所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及隶属关系,而是后者为前者提供赚取收入的平台、前者以付出劳务形式作为回报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因而并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