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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书面形式辞职的举证责任在谁?

2017-01-17
2017年01月1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劳动者非书面形式辞职的举证责任在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非书面形式辞职的举证责任在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何种解除形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没能够保存证据,后来劳动者反悔,导致用人单位自咽苦果,正所谓合法变违法,有理变无理。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本人辞职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为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予以留存;如果劳动者提交电子邮件等格式,要通过回复邮件、寄交快递等方式予以留存证据,否则一旦劳动者变脸,用人单位就会陷入被动。当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不然有可能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劳动者即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也建议注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协议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同意按协商一致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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