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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主体变更后工龄应连续

2017-01-15
2017年01月1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非因本人意愿主体变更后工龄应连续金某2004年12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的“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同创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

非因本人意愿主体变更后工龄应连续金某2004年12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的 “工作内容” 部分约定为 “ 同创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金某与同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 “工作内容 ” 部分约定 “ 同兴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 ” ,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 7 月29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 9 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金某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同创公司到同兴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 “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 ,故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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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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