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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去新厂区上班被辞获经济补偿

2017-01-15
2017年01月1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不愿去新厂区上班被辞获经济补偿周某于2007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在A生产区工作。后根据产业规划调整需要,某公司整体搬迁至B工业园。公司多次就搬迁事宜与员工协商。周某等19名员工认为

不愿去新厂区上班被辞获经济补偿

周某于2007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在A生产区工作。后根据产业规划调整需要,某公司整体搬迁至B工业园。公司多次就搬迁事宜与员工协商。周某等19名员工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家庭和上班路途不方便等原因不愿到新厂区上班。后因劳资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周某等19人有权拒绝公司随厂搬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万余元。

点评:公司整体搬迁应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周某等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与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选择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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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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