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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条款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2017-01-14
2017年01月1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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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保密条款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2008年4月12日,李某担任某膜结构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合同约定除经公司安排外,李某须保守技术及商业等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离职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
违反保密条款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2008年4月12日,李某担任某膜结构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合同约定除经公司安排外,李某须保守技术及商业等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离职或解除合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同类工作。李某如违反约定,公司有权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2011年1月4日,李某代表另一钢结构公司对外签订与膜结构工程相关的多个合同。2011年1月31日李某辞职,某膜结构公司事后知道李某代表另一钢结构公司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情况,遂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某膜结构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职期间为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李某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从事竞业限制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向某膜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李某向膜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点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经济补偿以及违约金等的竞业限制制度。本案中李某作为副总经理,掌握了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不仅应遵守双方基于劳动合同法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还应遵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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