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的9月)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则采取了回避的方式。
我们认为,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虽然,在该规定中明确了“(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第六项又明确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中就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即使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